詐騙集團(((詐騙人生?

2010042010:00
詐騙

也許是現在生活上得常態
但是

好手好腳的你
為什麼要選擇這樣詐騙?
難道詐騙人生真的有比較好?


也許你可以在很短的時間
得到非常多的金錢
但是這一些錢留得住嗎?
你用的安心嗎?
我想是安心的吧~
否則你怎麼會喜歡詐騙別人的錢來自己花用呢!

對吧~


不過我還是要跟大家分享我遇到的趣事!!!!
但是我還是會忍不住的想要偷笑幾句哈哈哈哈= =+
不過當大家開始看我的事件的時候

請別吃飯
我怕你們笑到噴飯壓><


-------------------故事開始-----------------
補註一下~紅字-詐騙 藍字-我

喂!
(((看到來電顯示號碼我就再偷笑了= =
喂!你好!請問是蕭靜雯?
(((一整個想大笑得不是我是誰壓哈哈
請問你說什麼?可以再說一次嗎?
(((極力裝蒜跟我同事說話中
請問你是蕭靜雯?
(((廢話唷!不是我是誰= =+
嗯!對我是~請問你哪裡找?
(((還是在狂笑不過要認住壓XD
喔!你好我是新竹XX局((((當然是警察局壓(說縣還是市我忘囉
(((管他那麼多~我就是知道你騙我的壓!記清楚做啥
那有什麼事情嗎?
(((裝緊張= =不過一點也不像
喔!因為最近破獲一起案件,當時發現了你得證件及存摺,懷疑你有涉案的機率!!
所以請問你最近有遺失身分證件或是駕照健保卡嗎?過年期間!

(((騙鬼壓~我搬家剛換而且你說的日期時間也不對
咦?沒有捏
(((廢話當然是沒有壓~笨
那你可以遭到身分證件盜用跟人頭帳戶了!
(((汗顏= =我都看著證件銷毀最好有這一件事情啦!
喔~這樣壓!!不過我記得如果發生這種事情應該是由警察機關或是法院來公文函件通知捏!怎麼你們直接打電話我都沒有接到公文函件壓?
(((拜託你要騙也騙個別人好嗎?我再準備考試不然我眼瞎沒注意到相關知識?
ㄟ~因為我們認為你涉案程度不高,所以直接電話給予你通知就好。
(((還真的是阿傻~是不會說公文已經發出壓~
喔~可是你們怎麼這麼喜歡打這電話給我壓~之前我也剛有苗栗那邊的警察局打給我捏。
(((真的很笨一樣的手法第二次= =+
是唷!啥時的事情?
(((此時的詐騙真的笨笨~還跟旁邊人說話我都聽到囉
前一陣子耶!你們怎麼每次都用這一個手法壓,都不換一下!!!
(((此時電話對發真的很驚訝= =+
ㄟ!這我不知道耶!因為我們就是有看到你的證件...
(((狂笑當中,一點也不想理他
喔!這樣壓!那還是麻煩你等我收到警察機關或法院的公文再說吧!因為這樣我不是很想說明.....
(((誰理你壓~想也知道你是要騙我壓!!!
..................((((無話可說的詐騙集團= =+
(((不說話了!好囧!我只好掛掉囉!因為他不掛


不過阿詐們= =
看清楚你們刑法知識吧~
雖然我不知道是不是這裡><
不過要騙人~先補習好你的知識吧~~

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45 條  
(刪除)



哈!不過真的要奉勸大家別被騙啦~
因為這真的只是知識
不過還是有些人會因為他的幾句話而上當= =
偏偏我就認識一個~
而且跟我同年紀= =

真的詐諞無所不在
別再被騙囉!!^^